北京市可以上市的住房
①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
②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③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
④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北京市不得上市的住房
①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②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③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④有所有权纠纷的;
⑤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⑥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比如改为商业用房;
⑧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⑨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